一个社会公正的国家,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社会公正也无法实现。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主张以法治政,以法治军,以法治党。新中国成立后,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在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上,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构成了开国三个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从而拉开了新中国立法工作的序幕,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随后,又陆续制定出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在1954年9月,主持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亲自领导起草的,倾注了很多心力。在这次会议上还重新制定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并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从而使“我国有系统的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宪法制订后,开始强调要有完备的法制,在1956召开的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上,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在八大决议中同样强调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以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法令,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各方面的公正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正的实现,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的公平要求法制的公平,一方面要有法律体系的完备,达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要有法必依,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来反对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主张不论是谁,一旦犯法,一视同仁。在1937年,针对黄克功持枪杀人案件,就严肃地指出:我们是人民的政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不管他有多大权力,有多高职务、地位和功劳,只要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依法惩处。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www.xingxingxsw.com 星星小说网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出领导干部要守法,1954年,在谈到宪法制订和实行时,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民主人士也要守法,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民主人士也不能例外。“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人民也要守法,他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一样受处罚,也要坐班房,判死刑。
(五)党和政府主持法治保障下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上的各种不公正,广泛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个单位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各个社会层面,社会公正问题,一方面可以由对个体加强道德建设来实现社会公平,但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社会不公,不是个体能解决的,不但要求党和政府在社会各项事务中担当起公正的表率,还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民主法治的保障体系,用各种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即法治手段来调整各种关系和利益冲突,进行公正的裁决,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单位制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主要依靠党和政府命令。人民对利益诉求的渠道需要层层反映到党和政府,协调利益和解决矛盾也要依靠党和政府,党和政府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导力量,民主法治保障的执行者。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虚设。可见,党和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公正是否实现的主导力量。
倡导的政府公正,实际上包括阶级公正和社会公正两部分内容。对于阶级公正,认为建立新中国,成立新政府,就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工人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有实现阶级的公正,才能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待遇和各项权利,这是最大的公正。讲社会公正,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并且委托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公共权力是老百姓赋予的,政府的权力覆盖整个社会,对整个社会进行着管理,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它也需要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劳动人民之间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
在强调“需要党的领导,并向人民负责”的基础上,强调政府主持法制保障下的社会公正,指出在政府执行法律过程中要有权威性,强调严格执法,在1937年,就指出,作为人民的政府,一定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直认为,干部队伍是政府工作的主体,法律执行好坏、能否公正与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所以非常注重政府勤政、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形象。并重视改进政府的领导作风,强调干部任用的重要性:“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为了反腐倡廉,还十分注重以法反腐。一生领导、主持和亲自制定的法律法规有数百件,其中有不少着名的法规,就是专为反腐倡廉而制定的。在解决前,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就制定了《井冈山反训令》,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我们都知道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防腐方针就是为防止执政后而专门提出的。建国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需要,在提议下,在党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政府内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还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名及量刑标准等,从而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
(六)重视道德建设,保障社会公正
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是,它在创建、运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仍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行,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就应当使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以取得最佳的社会调整效果,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根据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过程,作用于自然、社会和人本身,从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效应。公平正义是一切社会的道德基础。道德对公平正义也有能动反作用。道德的社会能动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时发挥其基本功能来实现的。道德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通过各种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规范来充当人们行为的调节器。它不仅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且使人们从道德角度看待人生的目的和意义,从而指导人们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提高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社会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非常重视对广大受教育者进行理想信念和道德思想的教育,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又红又专的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不仅把道德教育列入到我们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教育总方针中,而且摆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以为首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为促进新中国的巩固、经济的恢复和思想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加强道德建设,可以使人们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言行,使思想道德在法律法规不能调控的领域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还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道德调整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当个人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通常情况下,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先考虑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一个社会要稳定、协调地发展,相当程度上要依靠道德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利益的特殊功能。因此,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积极主动地运用道德具有的这种功能,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它的价值主体是“人民”,它的核心是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标准,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社会公正作为其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并就社会公正的民主法治保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内容,并在重视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强调道德建设对社会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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